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

  • 2021/4/22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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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34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这是一份储蓄型重疾险,保障大病有钱治疗,无病也可以当养老

豁免保险费

12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首年缴费
¥13,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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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豁免保险费 12000 <p>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退还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 </p><p>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附加合同终止,附加合同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p>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p><p>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 </p><p>3.合同现金价值。</p>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 </p><p>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p>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p><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p><p>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p><p> </p><p>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p>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p>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p>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或“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p>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p>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p><p>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p><p> </p><p>3.合同现金价值。</p>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B款) 终身 19年 12000
附加险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盛典版) 与保险公司约定 与保险公司约定 1812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B款) 终身 19年 12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特定心脏或脑部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0
附加险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盛典版) 与保险公司约定 与保险公司约定 1812
豁免保险费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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